湖南农业大学老年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农业大学老年大学(以下简称老年大学)是湖南农业大学离退休人员继续学习的基本组织形式,其性质为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 老年大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老龄工作方针,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制邪教侵袭,遵循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律,根据我校离退休人员的特点,注重实效,办出特色。
第三条 老年大学的办学宗旨是: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通过丰富生动的学习形式,达到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健康、提高素质、服务社会的目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老年大学的组织、指导与管理。
第五条 老年大学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办学中的重大问题。校务委员会7人组成,其中校长1人、副校长1人,离退休人员不少于5人。
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外联系,校内事务安排协调,督促落实校长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老年大学设校长1人,由离退休工作处副处长兼任;常务副校长1人,由离退休人员担任。常务副校长全面主持老年大学的日常工作,执行校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建立与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制定与实施教学计划,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负责财务工作以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课程与教材
第七条 老年大学的课程以适合老年人的文学艺术、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与保健等专业为主,结合离退休人员的需求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设置。
第八条 课程设置采取学年制,每学年2学期,每学期一般15次课30个学时,每次课为2个学时。
第九条 老年大学教材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内容健康、积极向上,教材选用由任课教师推荐,经班主任和班委会同意,报校务委员会批准后确定。
第四章 教 师
第十条 老年大学聘请一批热爱老年教育事业,关心老年大学建设,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校内外人员担任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要在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供本学期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和推荐教材。
第五章 学 员
第十二条 凡身体状况良好的湖南农业大学离退休人员,均可选择课程,报名参加老年大学学习,但每学期最多不超过2个班。
第十三条 老年大学按学年招生,学期只根据班级缺额招收少量插班生,按照招生计划和报名的先后顺序,确定学员名单。
第十四条 在老年大学招生计划和班级学员人数允许情况下,可接收少量在职人员、在职人员家属和校外人员报名,参加学习。
第十五条 学员应自觉遵守老年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办理报名、交费、入学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教学设备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湖南农业大学预算安排专项、接受社会资助或捐赠、班费。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使用:专项拨款、接受的社会资助或捐赠由计财处统一管理,按学校财务制度使用。班费由校务委员会负责监督使用,主要用于支付部分任课教师课酬和开展班级活动。老年大学各项经费的使用需经校长和常务副校长签字同意,并定期在校务委员会上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八条 老年大学的各项教学设备设施,依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由老年大学统一配置、更新、登记、使用和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6年2月3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