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发〔2017〕15号
第一条 离退休老同志是国家和学校的宝贵财富,是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为鼓励离退休老同志积极投身“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事业,学校决定在离退休人员中开展评选先进个人的活动。为做好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的原则:
(一)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突出典型、优中选优的原则。
(四)坚持面向全体离退休老同志,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原则。根据不同年龄阶段老同志的身体状况、专业兴趣、爱好特长,在“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而有德”方面各有所侧重。
第三条 评选条件。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品德高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家风文明,邻里和睦。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维护校园和谐,热心公益,互助养老,关心下一代,在“老有所为”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弘扬先进文化,倡导新的生活方式,在“老有所学”方面表现突出的。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健康有益的文艺、体育、健身、娱乐活动,破除封建陋习,树立校园新风,团结老同志,服务老同志,在“老有所乐”方面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真诚待人,实心做事,信守承诺,在“老而有德”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离退休人员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承担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评选对象与评选名额。
(一)评选对象:全校离退休人员。
(二)评选名额:评选活动每年一次,每次评选10名。
第六条 评选程序。
(一)提名。由各片区、校关工委(含二级关工委)、校老科协、离退休各党支部、各文体协会以及学校各二级机构提名。每个基层组织可推荐1~2名。
(二)提名对象公示。离退休工作处对提名对象进行汇总,并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初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离退休工作处班子成员、离退休党委委员、校老科协、校关工委负责人组成初选工作组进行初选。
(四)评选。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评选组进行评选。
(五)评选结果公示。评选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考察。对于入选的人员,组织考察小组到相关单位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对考察中的意见与异议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入选名单,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当面、书面和电话等形式向离退休工作处如实反映和举报离退休先进个人候选人的情况和问题。反映的情况与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凡以单位名义反映和举报情况,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应署真实姓名、单位和联系地址,以便查实。举报人将受到严格的保护。
第八条 异议的处理。对于公示后的意见与建议,由离退休工作处组织专门人员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对反映的情况不准确或有差异的,向有关人员进行沟通与交流,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凡当选者,学校将在重阳节前后召开表彰会并发放奖金和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答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6日起施行。
《湖南农业大学离退休人员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暂行)》(湘农发〔2015〕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