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工作办事指南
时间:
2013/12/31
作者:
佚名
点击: 次
根据湘劳社发[2000]48号文件精神,进行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一、办理异地安置的条件
统筹区以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方可办理异地安置,一经申报办理则年度内不再办理居住地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申报办理或取消异地安置的,需打专题报告申请。
二、办理异地安置的作用
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病人在异地安置备案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可以按相关政策予以报销,否则其在统筹区外(长沙市区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互助费不予支付,只报销突发性疾病急诊住院费用。
三、异地安置申报时间
异地安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中途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申请办理异地安置的,必须提交相应申请报告。报告中必须写清楚为什么1月的时候不申报,为什么要提前申报以及目前是否已经发生住院,如果已经住院,是因为什么病住院,目前大约已经发生多少住院费用,并承诺提前办理后,医保年度内不再发生变更。
四、异地安置申报时效
异地安置的有效时限为次年1月至次年年12月。中途申报的,属于提前申报下一年度的异地安置,生效时间为申报的次月至此次次年12月。
五、注意事项
1、异地安置人员必须在申报时备案的两家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非备案医院的住院费用,若无备案医院的转诊证明,省医保局原则上不予医保费用报销结算。
2、异地安置地点必须具体到某省某市某县。异地安置地点定点医院必须清楚填写定点医院全称。
3、联系人详细通信住址和联系电话等必须为准确有效信息,2014年1月,我科将统一给申请了异地安置的人员寄送异地安置办事指南等有关资料。
4、在已开通医保异地联网结算业务的地区选择进行异地安置的,请尽量选择联网结算医院作为安置地备案定点医院,以便于日后直接在安置医院进行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六、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的处理
(一)住院费
1、在异地安置备案定点医院的住院费
在异地安置备案定点医院住院期间一切费用均由患者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将有关材料交校人事处社保科,由校人事处社保科统到省医保局申报。
住院前72小时内,在同一医院因急诊发生的费用,随住院费用一同提交材料,报省医保局审批同意后纳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上交材料要求:
①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公章)
②入院纪录(加盖医院公章)
③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
④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⑤住院发票
⑥《异地就诊登记表》(就诊医院及就诊地医保机构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⑦提供一个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匹配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或存折号(非医保卡、非信用卡、开户银行地址。并将身份证正反面和建行卡或存折号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件上必须清晰的体现开户人姓名、账号、开户行名称)
2、非备案医院的住院费用
若无备案医院的转诊证明,原则上不予医保报销结算。
3、在长沙市内的住院费
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回长沙市后仍可正常住院并在湖南省医保定点医院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特殊门诊费
有特殊病种的异地安置人员可以在安置地区医疗定点医院及药店购买特殊病种范围内的药物,所需费用均由患者垫付,患者每年6月或12月一次性将全年特殊门诊医疗费及有关材料交校人事处社保科,由校人事处社保科统到省医保局申报。
上交材料要求:
①特殊病种诊疗手册首页复印件
②购药发票
③药品清单
④身份证复印件及提供一个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匹配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或存折号(非医保卡、非信用卡、开户银行地址。并将身份证正反面和建行卡或存折号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件上必须清晰的体现开户人姓名、账号、开户行名称)
(三)普通门诊费
每年的11月1日----11月15日,提交异地安置人员个人帐户银行IC卡和当年异地门诊等医药发票到校社会保障科(行政楼112房)。由校医保专管员到省医保局财务处开具取款通知单到建行华兴支行人民路分理处办理取款手续。
上交材料要求
①个人帐户银行IC卡(即医保卡)或医保存折原件及密码
②当年安置地医院门诊发票或药店购药发票
③药品清单
④提供一个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匹配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或存折号(非医保卡、非信用卡、开户银行地址。并将身份证正反面和建行卡或存折号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件上必须清晰的体现开户人姓名、账号、开户行名称)
七、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办事机构:校人事处社会保障科(行政楼112房)
联系人:邱艳阳、电话:84673722,手机13574806305
农大异地安置QQ群:240316609
点击下载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