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病人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及有关规定

时间: 2013/12/31   作者:   点击:

一、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费用

(一)年度内住院起付线。起付线是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制定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社会年平均工资的10%。起付线不是医保经办机构额外收取的管理费用,而是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一部分,是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介入支付的起点,该起点以上的费用,医保统筹基金开始按政策支付,该起点以下的费用是要由个人自付的。年度内两次或多次住院的,以医院等级最高的一次确定起付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全自费项目。“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规定外的费用,如超标床位费,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等;

(三)部分自费项目。属于三个目录内,但需部分自付的费用,如乙类药品和特检、特治项目的个人需按比例自付部分费用。

二、报销标准

(一)省医保局对参保病人住院扣除以上不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费用后,根据费用金额大小,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

1、         基本医疗保险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自付比例表

 

人员分类

费用分段

(元)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自付比例

自付比例

自付比例

在职

0-10000

12%

9%

5%

10000-160000

8%

5%

4%

注:退休人员各段自付比例均为在职人员的60%

三级医院床位费报销标准为40/天;二级医院床位费报销标准为30/天;一级医院床位费报销标准为15/天。

2、大病医疗互助是解决参保职工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大病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问题,即解决160000-200000元之间的费用问题,该部分费用所有人员均个人自付6%

 (二)学校根据《关于参照公务员实行基本医疗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农大【200170号文件,对住院参保病人实施医疗补助,补助费用在学校专项医疗补助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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