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和急诊费用的处理

时间: 2013/12/31   作者: 佚名   点击:
 
1、意外伤害费用
凡因年迈行动不便、因病(如高血压、低血糖、骨质疏松、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和确属不可预料原因导致的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人员,可在省医保确定的协议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如实填写《省直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审批表》,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协议定点医院医保科初审报省医保局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纳入医保大病互助基金支付。
2、急诊费用
一、纳入住院结算的急诊留观费用必须是参保病人本次本院在急诊室因急、危症抢救72小时内发生的急诊留观费用。
二、实行由定点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所有急诊后连续住院所发生的急诊费均由医院医保科审核后,凭医保科审核认定通知,由医院住院科在住院登记时按明细清单或经分项划价留底双处方录入,急诊费用在系统中作一标识,与住院费用累积结算,病人急诊费用可作住院押金冲抵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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